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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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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發基地之總面積在十公頃以上,除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外,經准予分期分區開發,其第一期開發區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者,得於完成足供第一期開發所需之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申請第一期開發區之建造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1 條,申請開發基地的總面積在十公頃以上,如果經准予分期分區開發且第一期開發區面積在五公頃以上,完成第一期開發所需的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並通過完工查驗合格後,可以申請第一期開發區的建造執照。 參考資料: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109&FLNO=20)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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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1 條規定:「申請開發基地之總面積在十公頃以上,除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外,經准予分期分區開發,其第一期開發區面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