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發基地之總面積在十公頃以上,除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外,經准予分期分區開發,其第一期開發區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者,得於完成足供第一期開發所需之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申請第一期開發區之建造執照。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1 條,申請開發基地的總面積在十公頃以上,如果經准予分期分區開發且第一期開發區面積在五公頃以上,完成第一期開發所需的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並通過完工查驗合格後,可以申請第一期開發區的建造執照。 參考資料: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109&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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