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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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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工程之內容須於開發計畫中述明。但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雜項工程的內容必須在開發計畫中詳細說明。但是如果該工程經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不會影響水土保持或者該雜項工程必須與建築物一同進行施工,那麼雜項執照可以與建築執照一起申請。例如,如果工程包括建築物和相關的停車場,並且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停車場施工不會對水土保持產生不利影響,則可以將停車場的雜項執照併入建築執照的申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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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雜項工程之內容須於開發計畫中述明。但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