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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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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新進聘用人員,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敘: 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五級起薪;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聘用人員時,均自各該職等第五級起薪。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三、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三級起薪;擔任第七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四、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八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四級起薪;擔任第九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五、曾任公務員職務,其等級與所任聘用人員等級相當者,得按每服務一年提敘一級,至職務最低職等本薪最高級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管理機構新進聘用人員的薪資提敘情形。根據該條款,若新進人員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擔任第二職等時,薪資從該職等第五級起;若擔任第三職等,薪資從該職等第一級起。若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擔任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薪資從各該職等第五級起;擔任第六職等時,薪資從該職等第一級起。若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擔任第六職等時,薪資從該職等第三級起;擔任第七職等時,薪資從該職等第一級起。若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擔任第八職等時,薪資從該職等第四級起;擔任第九職等時,薪資從該職等第一級起。另外,若曾任公務員職務且等級相當,則根據每服務一年提敘一級的規定進行薪資提敘,但提敘至職務最低職等之本薪最高級為限。 範例:若某人通過了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被聘為該工業區管理機構的第二職等聘用人員,則其薪資將從該職等第五級起算。 參考資料:人事管理辦法施行辦法 (109年8月10日經濟部工業局廠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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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管理機構新進聘用人員,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敘: 一、經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