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新進人員由本局分發者,其薪級由本局核定。 管理機構新進人員為各管理機構自行遴用者,其薪級由該管理機構自行核定後報本局核備。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的新進人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 由經濟部工業局分發的新進人員:他們的薪級由經濟部工業局核定。 2. 由各管理機構自行遴用的新進人員:他們的薪級由該管理機構自行核定後報經濟部工業局核備。 這條法規確定了新進人員薪級的核定程序,包括由誰來核定以及報備程序。根據該法規,管理機構有權自行決定遴用新進人員並核定他們的薪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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