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天。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如合計超過一個月時,應予解聘。 二、家庭照顧假: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三、病假:因患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八天。如有超過,得以事假抵充。患重病經醫院證明非短期所能治癒,並報本局核准者,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期滿仍不能復勤者,應予解聘。如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新起算。 四、生理假:女性聘用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五、婚假:本人結婚得請婚假十四天。除因特殊事由報本局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六、產假:女性聘用人員於分娩前後,給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產假五日。 七、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天,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八、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受傷不能工作者,給予公傷假。其假期由本局參酌健保醫療機構所出具診斷證明書核定之,其延長準用延長病假之規定辦理。 九、喪假: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天;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天。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十、公假:依法令應徵短期服役或參加政府舉辦之訓練、考試、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奉准進修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核給公假。 前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聘用人員在該機構的請假規定如下: 1. 事假:這是因為個人事務需要親自處理時,可以請假。每年合計請假不得超過五天。如果請假期間未達半天,則以半天計算;超過半天但不滿一天的,以一天計算。超過規定日數的事假,薪資將按日扣除。如果合計請假超過一個月,將解除雇用關係。 2. 家庭照顧假:當家庭成員需要預防接種、罹患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可以請七天,這些請假期間也會計入事假的合計。 3. 病假:當患病需要治療或休養時,可以請病假。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八天。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多餘的天數將算作事假。如果患有重病並經醫院證明治療時間長達一年,並經本局核准,則可以延長病假,但該延長期間一年內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工作,將解除雇用關係。如果已經請過銷假上班一年以上,可以重新計算延長病假的時間。 4. 生理假:女性聘用人員因生理期間對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可以請一天生理假,這些請假日數也會計入病假的合計。 5. 婚假:結婚的聘用人員可以請婚假十四天。除非因特殊情況得到本機構核准延後給假,否則必須在結婚日後一個月內請完。 6. 產假:女性聘用人員在分娩前後可以請產假八星期。如果在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可以請產假四星期;在懷孕兩個月以上不滿三個月流產,可以請產假一星期;在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可以請產假五天。 7. 陪產假:當配偶分娩時,可以請陪產假三天,可分次申請。但必須在配偶分娩日前後三天內請完,如果這幾天是例假日則會順延。 8. 公傷假:在執行職務時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聘用人員,可以請公傷假。假期的長短由本機構參考健保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來核定,延長公傷假的時間則按照延長病假的規定辦理。 9. 喪假:當父母、配偶死亡,可以請喪假十五天;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可以請喪假十天;當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請喪假五天。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但必須在死亡之日起一百天內請完。 10. 公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參加短期服役、政府舉辦的訓練、考試、考察、國際會議,或接受國內外機構邀請參加職務相關活動時,可以請公假,請假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此外,事假、病假、產假都可以按小時計算,婚假、陪產假、喪假則最少需要請半天。 以上就是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所提供的法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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