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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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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呈,得事後補報外,餘經核准,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因病請假在三日以上者,須附健保醫療機構證明書。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均以曠職論。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6 條,管理機構人員請假時,若因病無法事先呈核,可以事後補報;除此之外,若未經核准就離開工作岗位,即視為曠職。若因病請假超過三日,則需附上健保醫療機構的證明書。如果請假或延長假期未經核准而不到職,除非確實未病癒或有正當原因,否則均視為曠職。另外,如果發現請假事由有虛偽情況,也會被視為曠職。據此,管理機構人員在請假時必須經過核准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避免違反法規而導致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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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管理機構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因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