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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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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人必須將經辦事件委託其職務代理人,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請假人在請假期間必須將自己的工作委託給職務代理人負責,并且在請假單上註明該代理人的身份。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請假人無法請假而不將工作交給代理人,並且必須在請假單上註明代理人的身份。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員工請了一天的病假,根據這個規定,他必須將他的工作委託給其他同事或是他們的上級,並在請假單上註明代理人的身份。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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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請假人必須將經辦事件委託其職務代理人,並於請假單內註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