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人必須將經辦事件委託其職務代理人,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請假人在請假期間必須將自己的工作委託給職務代理人負責,并且在請假單上註明該代理人的身份。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請假人無法請假而不將工作交給代理人,並且必須在請假單上註明代理人的身份。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員工請了一天的病假,根據這個規定,他必須將他的工作委託給其他同事或是他們的上級,並在請假單上註明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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