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應設置出勤簽到 (退) 簿或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簽到、簽退或打卡。 人事管理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前準時送出簽到 (退) 簿、下班時間後準時送出簽到 (退) 簿。未簽到、簽退或打卡者依實際情形分別加蓋曠職、公差、公假、休假及第三十五條所定假別之戳記。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0條,管理機構應設置出勤簽到(退)簿或打卡鐘,供出勤人員在上下班時簽到、簽退或打卡。人事管理人員應在上班時間前準時送出簽到(退)簿,下班時間後準時收回簽到(退)簿。未簽到、簽退或打卡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加蓋曠職、公差、公假、休假及第三十五條所定假別的戳記。各種差假應在前一天辦理手續,除非特殊情況經主管核准可以辦理補假,其他情況一律視為曠職處理。遲到或早退累計達兩小時的人員,將被視為曠職半日,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的人員將被解聘。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規定假別,確保員工享有法定及其他法定權益的假期。例如,法定的假期包括例假、特休、病假、婚假、喪假等等,這些假期應依照法定規定進行計算和給予。特定情況下,工業區管理機構可以核准員工申請補假,以彌補因特殊情況而無法休假的情況。此外,曠職的定義是指員工未按照規定的時間上班或下班,或未經事前請求或主管核准而缺席工作。根據第40條的規定,對於遲到或早退累計達兩小時的員工,將被視為曠職半日,並且扣除相應的薪水。如果員工全年曠職達到七日,則可能會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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