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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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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是指該機構的人事管理中的考核與評等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條文,曾經獲得兩次大功的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列為乙等以下,曾經獲得一次大功的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列為丙等以下,曾經獲得一次大過的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列為乙等以上,而累積達兩次大過的人在年終考核中應列為丁等。 舉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例子,假設某工業局管理機構的一位員工在一年的考核中曾經獲得兩次大過,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員工在年終考核中應該被列為丁等。這就是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規定進行考核與評等的過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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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