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是指該機構的人事管理中的考核與評等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條文,曾經獲得兩次大功的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列為乙等以下,曾經獲得一次大功的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列為丙等以下,曾經獲得一次大過的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列為乙等以上,而累積達兩次大過的人在年終考核中應列為丁等。 舉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例子,假設某工業局管理機構的一位員工在一年的考核中曾經獲得兩次大過,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員工在年終考核中應該被列為丁等。這就是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規定進行考核與評等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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