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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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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復職時補辦年終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在以下情形下,應即停職: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期間,停職人員可獲得半數的本薪或年功薪作為薪資發放。依法停職的人員,在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可以申請復職,並且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並且該人的任職年資也會繼續計算。但是,在停職期間已經領取了半數的本薪或年功薪的情況下,在補發薪資時應扣除此部分。 對於因案停職的人員,如果還未復職,在辦理年終考核時,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待復職後補辦年終考核。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本身。

  • 停職名詞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失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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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局認定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