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俟復職時補辦年終考核。
根據上述法規,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在以下情形下,應即停職: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期間,停職人員可獲得半數的本薪或年功薪作為薪資發放。依法停職的人員,在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可以申請復職,並且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並且該人的任職年資也會繼續計算。但是,在停職期間已經領取了半數的本薪或年功薪的情況下,在補發薪資時應扣除此部分。 對於因案停職的人員,如果還未復職,在辦理年終考核時,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待復職後補辦年終考核。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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