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依據,其比率規定如下: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前項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依前項各款比例調整。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0條,各管理機構的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團體工作績效的年度考核成績為依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各管理機構的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的比率上限分為五個等級,如下: 1. 若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其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 若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其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3. 若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其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4. 若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其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5. 若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其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此外,根據該條款之規定,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的比率應該配合行政院對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的調整,依照前述各款比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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