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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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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自到職次月起,均按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儲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文件資料中並沒有提及「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因此,我無法就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和範例。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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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聘用人員自到職次月起,均按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儲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