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應按聘用人員現支薪點之百分之六,每月自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為公提儲金,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9 條,該條規定了本局應按聘用人員現支薪點的百分之六,每月從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的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作為公提儲金。該條規定自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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