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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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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之自提及公提儲金,由本局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滾存生息,並得依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70條的規定,提撥的自提及公提儲金應由經濟部工業局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進行滾存生息,並可以依據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規定進行運用。根據這條規定,該機構在管理人事事務時,需要確保提撥的資金在金融機構的專戶內進行滾存生息,同時依據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規定,可以進行資金的運用。例如,這條規定可以用於管理工業區的薪資發放、獎金或其他財務事務。參考資料: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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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提撥之自提及公提儲金,由本局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滾存生息,並得依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