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之自提及公提儲金,由本局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滾存生息,並得依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運用。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70條的規定,提撥的自提及公提儲金應由經濟部工業局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進行滾存生息,並可以依據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規定進行運用。根據這條規定,該機構在管理人事事務時,需要確保提撥的資金在金融機構的專戶內進行滾存生息,同時依據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規定,可以進行資金的運用。例如,這條規定可以用於管理工業區的薪資發放、獎金或其他財務事務。參考資料: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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