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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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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於核定退職時,得領取其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退職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71 條,聘用人員在核定退職時可以領取其自提及公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退職金。這表示聘用人員可以將他們在工作期間自己提取和工業區管理機構提供的儲蓄金取出,並以此作為退休金。這條法規允許聘用人員在退休時獲得一筆金額,從而幫助他們過上退休生活。範例:例如,如果一位聘用人員在工作期間自己提取和工業區管理機構提供的儲蓄金總計為100萬元,並且包括利息,那麼他在退休時可以領取這100萬元作為退職金。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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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聘用人員於核定退職時,得領取其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退職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