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離職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因管理機構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聘用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自願離職或聘用契約屆滿而本局不予續約者,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經本局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二、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情形之一。 三、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本局解聘。 四、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局認定後予以解聘。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72條,該條款訂定了聘用人員離職時可獲得的退職金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若聘用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退職金。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可以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退職金: 1. 因管理機構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 2.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另外,如果聘用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自願離職或聘用契約屆滿而本局不予續約,則可以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退職金。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僅能領取自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退職金: 1. 經本局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2. 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情形之一。 3. 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本局解聘。 4. 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局認定後予以解聘。 以上對於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72條的解釋參考了該條款所提供的相關範例與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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