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七、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
根據上述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7條,聘僱人員有以下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要忠心、公正和藹,並根據法律規定執行職務。例如,在處理工業區管理相關的事務時,聘僱人員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執行工作。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在工作中要嚴守機密,包括離職或退休後仍然遵守。這可以保護工業區管理相關的機密資訊不被洩漏。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在未取得長官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以私人身份或代表機構的名義發表有關職務的言論。這可以確保聘僱人員在發表言論時不擅自代表機構或違反相關規定。 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要謹慎、勤勉、誠實和廉潔,不得從事奢侈、放蕩、冶遊、賭博或其他有害聲譽的行為。這可以維護工業區管理機構的形象和聘僱人員的道德操守。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要切實執行職務,不得因為困難、逃避、推諉或拖延而不履行職責。這可以確保聘僱人員積極履行職務,不影響工業區管理的運作。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在因公出差時不得以藉口遲延履行職務。這可以確保聘僱人員在因公出差時能按時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七、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在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的情況下不得請假。這可以確保聘僱人員按時出勤,不影響工業區管理工作的進行。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也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這可以防止貪污腐敗現象的發生,確保聘僱人員不濫用職權。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這項規定要求聘僱人員應節省使用公款,妥善保管公有財產,不得濫用、損壞、更改或轉借他人使用公物。這可以確保公帑使用合理,公有財產維護完好,不損害工業區管理機構的利益。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有聘僱人員違反了相關規定,他們可能會面臨適當的處罰,並需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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