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聘用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並加發百分之二十五。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74 條規定了聘用人員因公死亡的情形。根據該條款,聘用人員因以下情形之一而死亡,視為因公死亡: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聘用人員因公死亡的遺族除了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之外,還會額外加發百分之二十五。 這項規定旨在保障聘用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的安全和健康,並提供相應的撫卹金給予遺族。例如,如果一名聘用人員因在工作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導致死亡,那麼根據這項辦法,該聘用人員的遺族將獲得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以及百分之二十五的額外撫卹金。 依據國家公務員保險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該規定中的「因公死亡」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因任務或相關職務所遭受之損害而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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