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地地政機關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售,逾期未申請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當地地政機關對於符合資格的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和耕地承租人,應該在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售,如果逾期未申請,則視為放棄配售的權利。根據該條例,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I0030102&FLNO=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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