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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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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地地政機關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售,逾期未申請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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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當地地政機關對於符合資格的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和耕地承租人,應該在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售,如果逾期未申請,則視為放棄配售的權利。根據該條例,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I0030102&FLNO=101)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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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