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地地政機關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售,逾期未申請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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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地地政機關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售,逾期未申請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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