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用地證明書,由省 (市) 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並經常派員查核其實際使用情形。 前項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無效。 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者,依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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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用地證明書,由省 (市) 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並經常派員查核其實際使用情形。 前項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無效。 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者,依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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