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租購或自行使用興辦工業之用地面積,以其必需者為限。 前項土地供建築使用之面積,最高為總面積百分之七十,最低為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其有妨礙公共安全之工業,應專案申請核定。 前項建築不包括通路在內。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04條,興辦工業者在租購或自行使用工業用地面積時,應以其必需範圍為限。此條例中規定了建築使用的面積範圍,其最高限制為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最低限制為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然而,在一些可能妨礙公共安全的工業場所中,應進行專案申請核准。值得注意的是,此建築使用面積並不包括通路在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場所的總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根據該法規,興辦工業者必需的建築使用面積最高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最低不得少於300平方公尺。然而,如果該工業場所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興辦工業者需要進行專案申請核准,以確保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通路的面積並不計入建築使用面積的計算範圍之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