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毗連農地,擴展工業,其擴展計畫應經省 (市)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購之毗連農地不得超過原核准設廠用地之總面積。 但因特殊需要,專案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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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毗連農地,擴展工業,其擴展計畫應經省 (市)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購之毗連農地不得超過原核准設廠用地之總面積。 但因特殊需要,專案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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