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預繳全部價款承購尚未辦妥總登記之土地,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商請當地地政機關儘速完成土地總登記,並出具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交興辦工業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土地在總登記時經確定非屬國有者,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即將其所收價款照數送交該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並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出具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交興辦工業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08條根據該法規的相關規定,當預繳全部價款承購尚未辦妥總登記的土地時,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向當地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儘速完成土地的總登記程序。完成總登記後,地政機關應該出具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並提交給相應的辦理機關(例如興辦工業)進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06 年 1 月 11 日修訂。台灣經濟部網站。 https://www.moea.gov.tw/Mns/dos/bulletin/attach/91f2c25c-452e-48dd-a695-bda6cad894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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