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十條所為之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住置圖。 二、墳墓數量以及每一墳墓所佔土地標示。 三、墳墓清冊 (載明營建年、月、日以及碑石記載情形) 。 四、遷葬地點。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四款遷葬地點,以附近公墓為原則。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該法規要求依照該條例第70條所進行的公告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住置圖:應該附上一份明確展示住宅區的圖。 2. 墳墓數量以及每一墳墓所佔土地的標示:應提供每個墳墓的具體數量,以及標示該墳墓所佔用的土地範圍。 3. 墳墓清冊:清冊應該記載每個墳墓的營建日期、碑石記載情況等資料。 4. 遷葬地點:清單應該包含將要遷葬到的地點。 5. 其他應注意事項:應該列出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四款中載明的遷葬地點應以附近公墓為原則。這表示在進行遷葬時,選擇的地點應該與附近現有的公墓相關。這有助於確保新的墓地與當地的殯葬設施相互協調和相容。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經濟部,2021年 - 《中華民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增修條文》,經濟部,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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