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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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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十條所稱「特殊急迫情事」,係指廠房建築工程或開發工程業已發包亟待興工或訂購之機器、設備已運抵港口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0條,所謂「特殊急迫情事」是指廠房建築工程或開發工程已經發包需要立即進行工程,或者已經訂購的機器、設備已經抵達港口。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這些急迫工程或訂購的機器、設備納入獎勵投資條例的範圍,並享受相應的獎勵措施。例如,如果一家公司需要立即展開廠房建築工程,或者訂購的機器已經到達港口,則可以根據此條例獲得相應的優惠。

  • 第七十條條文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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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10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十條所稱「特殊急迫情事」,係指廠房建築工程或開發工程業已發包亟待興工或訂購之機器、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