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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為工業區時,區內原有工廠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應比例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如該原有工廠之廠房與廠地分屬不同之所有權人時,由廠房所有權人負擔。但經廠房所有權人商得廠地所有權人同意者,由廠地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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