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俔定,租購之工業用地及興建之廠房等設施,經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者,仍應作工業有關之使用,並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3條,如果興辦工業人在租購工業用地和興建設施時,因法院的強制執行而將其轉讓,則轉讓後仍應按照工業相關的使用規定進行使用,並根據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興辦工業人在租賃工業用地並興建廠房之後,因某些原因而違反了相關法規,導致法院強制對該土地和建築進行執行,則轉讓後的使用仍應符合該工業區的相關使用規定,並且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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