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用詞,定義如左: 一、租購之日依左列各目計算之。 (一) 租賃或買賣契約成立、開發機構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書或核准設廠之次日。 (二) 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第三十一日。 (三) 因買賣發生紛爭而有足資證明文件者,以紛爭解決之次日為準。 二、開始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計畫完成預定進度,經勘驗屬實者。 三、正當理由,係指不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之事由。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4條,本條例第71條定義了一些詞彙,其中第一項針對租購日期的計算有三個目標: (一)租賃或買賣契約成立、開發機構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書或核准設廠之次日。 (二)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第31日。 (三)因買賣發生紛爭而有足資證明文件者,以紛爭解決之次日為準。 第二項定義了"開始使用"的意義,指的是興辦工業人按照計畫預定進度完成並經驗證屬實的情況。 第三項定義了"正當理由",意指不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的因素。 以上解釋參考了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4條及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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