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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用詞,定義如左: 一、租購之日依左列各目計算之。 (一) 租賃或買賣契約成立、開發機構發土地使用證明書或核准設廠之次日。 (二) 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第三十一日。 (三) 因買賣發生紛爭而有足資證明文件者,以紛爭解決之次日為準。 二、開始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計畫完成預定進度,經勘驗屬實者。 三、正當理由,係指不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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