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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報經經濟部准展延者,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 興辦工業人承購之工業用地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讓售他人使用者,應自核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其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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