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報經經濟部核准展延者,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 興辦工業人承購之工業用地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讓售他人使用者,應自核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其核准失其效力。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4-1條,興辦工業人在獲得經濟部核准展延的情況下,展延期限為六個月,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此條例也規定,興辦工業人如果將工業用地轉售給他人使用,必須在經核准後的六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逾期未辦理,則核准失效。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id=625).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景投四十二年(二)字第一二五0號(附表一)。奇台經濟開發區專設直轄市政府(當然法人主管機關)設置運營基金推動工作會議通過 111 年度奇台經濟開發區專設直轄市政府運營基金政策實施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90086).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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