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所規定未依核定計畫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自租購工業用地之日起,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核定開始使用期限屆滿,尚未使用者。 二、未依核定計畫用途建廠者。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8-1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所指的未依核定計畫使用,指的是興辦工業人自租購工業用地之日起,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 核定開始使用期限屆滿,尚未實際使用該土地。 2. 未依照核定計畫用途興建廠房。 3.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其中,我們可以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來解釋第三點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三四二四四號函釋示,如果工業用地原本是用於租賃汽車修理廠等工廠,但由於工廠登記證被註銷,且土地的使用情形並未改變,那麼仍然可以按照工業用地的稅率計算地價稅。這個例子就是在解釋工業用地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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