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不受領地價者,依法提存之。 前項收買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依法提存地價後,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囑託當地地政機關逕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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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不受領地價者,依法提存之。 前項收買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依法提存地價後,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囑託當地地政機關逕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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