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不受領地價者,依法提存之。 前項收買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依法提存地價後,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囑託當地地政機關逕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9條的規定,如果按照該條例第80條的規定收買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絕接受地價,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提存地價。當土地所有權人接受地價或根據法律提存地價後,地產所在地的工業區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當地地政機關直接辦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例如,如果某個工業區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要收買某塊土地,但土地所有權人拒絕接受地價,那麼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9條,地產所在地的工業區主管機關可以把地價提存起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後來同意接受地價或地價被法定提存,那麼工業區主管機關就可以委託當地的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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