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其已發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廢,同時列具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附件抄送當地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管理及工商登記之單位。 前項土地,業經工廠設立許可者,撤銷其許可;申請建築執照者,不予核發,業經核發者,吊銷其建築執照。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20條,依據本條例第80條的規定,當經依該法收購土地後,已發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廢,並將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將副本附件抄送當地縣(市)政府主管建築管理及工商登記單位。對於已經核准設立的工廠,其許可證將被撤銷,對於申請建築執照的工廠,將不予核發,對於已核發建築執照的工廠,將吊銷其建築執照。從這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資料來支持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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