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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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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其已發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廢,同時列具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附件抄送當地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管理及工商登記之單位。 前項土地,業經工廠設立許可者,撤銷其許可;申請建築執照者,不予發,業經核發者,吊銷其建築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20條,依據本條例第80條的規定,當經依該法收購土地後,已發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廢,並將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將副本附件抄送當地縣(市)政府主管建築管理及工商登記單位。對於已經核准設立的工廠,其許可證將被撤銷,對於申請建築執照的工廠,將不予核發,對於已核發建築執照的工廠,將吊銷其建築執照。從這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資料來支持解釋。

  • 第八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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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20 條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其已發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廢,同時列具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