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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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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另行出售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就依本條例收買之土地另行出售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22條》,當投資者在依獎勵投資條例收購土地後,再行將該土地出售的時候,必須按照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具體來說,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土地農業專區的劃分、用途限制、管理及配售等相關事項。因此,當投資者出售經過收購的土地時,應該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要求。詳細內容可參考獎勵投資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

  • 第八十條條文
  • 第六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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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2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另行出售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