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另行出售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就依本條例收買之土地另行出售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22條》,當投資者在依獎勵投資條例收購土地後,再行將該土地出售的時候,必須按照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具體來說,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土地農業專區的劃分、用途限制、管理及配售等相關事項。因此,當投資者出售經過收購的土地時,應該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要求。詳細內容可參考獎勵投資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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