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原興辦工業人有意繼續設廠時,得准予依另行出售之價格優先承購,並限期申辦工廠設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23條,若根據該條例第80條的規定,土地原先的興辦工業人有意繼續設立廠房,則可以以另行出售的價格優先承購該土地,并在限期內辦理工廠的設立手續。这意味着如果一個與工業有關的土地原先的興辦工業人有意繼續使用該土地進行工業活動,他們有權以優先的方式承購該土地,并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廠設立手續。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投資和保護先前的興辦工業人的權益。如果興辦工業人有興趣繼續使用土地,他們應該被給予優先的機會,他們可以以優先的價格購買該土地,并繼續進行工業活動。這有助於確保興辦工業人可以持續運營他們的業務,同時也為其他有興趣投資的人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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