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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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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應將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造冊送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7-1 條,工業主管機關應將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造冊送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這表示在申請工業用地或建造標準廠房後,工業主管機關需將相關資料送給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這樣的作法有利於地政機關能夠瞭解有關工業用地和廠房的情況,以協調土地使用和相關事務。舉例來說,如果某企業申請使用特定土地建造工廠,工業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工廠的相關資料送給該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以便其能夠掌握該土地的使用狀況和管理工廠相關的事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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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7-1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應將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造冊送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