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應將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造冊送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7-1 條,工業主管機關應將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造冊送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這表示在申請工業用地或建造標準廠房後,工業主管機關需將相關資料送給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這樣的作法有利於地政機關能夠瞭解有關工業用地和廠房的情況,以協調土地使用和相關事務。舉例來說,如果某企業申請使用特定土地建造工廠,工業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工廠的相關資料送給該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以便其能夠掌握該土地的使用狀況和管理工廠相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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