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增加之產量」,係指從事生產或提供經核准免稅之產品或勞務所增加之生產量或業務量。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解釋為:根據該條例第6條第3項所提到的「增加之產量」,指的是從事生產或提供經核准免稅之產品或勞務所增加之生產量或業務量。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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