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4

快速跳轉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選定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係指生產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總額,除依法列支之成本費用損失外,不能依本條例規定可列支之加速折舊數額提足而言。此項未支提足部分,依該但書規定,得於所得稅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其折舊累計額以不超過該項資產成本百分之一百為限。 選定採用加速折舊獎勵之生產事業,對其選定採用加速折舊之固定資產,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內標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生產事業在選定加速折舊獎勵時,必須採用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的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並適用所得稅法第54條的計算方法。 根據法規的規定,生產事業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其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總額除了法定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之外,無法提足依照本條例規定可列支的加速折舊數額,則可以在所得稅法規定的耐用年限內的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此折舊累計額不得超過該項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這是根據但書規定的。 選定採用加速折舊獎勵的生產事業應該將其選定的固定資產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在有關資產帳戶和財產目錄上標明。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2015年9月11日修正)、所得稅法第51條(2016年12月22日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2016年12月22日修正)

  • 第六條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選定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