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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未折減餘額」,係指生產事業帳載固定資產成本減除以往年度依法已提列之折舊累計額後之餘額。第二項所稱「受免稅獎勵而能獨立生產之全套設備」,係指可獨立生產或提供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產品或勞務之全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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