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未折減餘額」,係指生產事業帳載固定資產成本減除以往年度依法已提列之折舊累計額後之餘額。第二項所稱「受免稅獎勵而能獨立生產之全套設備」,係指可獨立生產或提供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產品或勞務之全套設備。
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未折減餘額指的是生產事業帳載固定資產成本減除以往年度已提列折舊累計後的餘額。受免稅獎勵而能獨立生產之全套設備則是指能夠獨立生產或提供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產品或勞務的全部設備。 根據財政部的函釋,未折減餘額的計算是指將生產事業的帳載固定資產成本扣除已提列的折舊累計金額後的餘額,這代表著資產的價值和使用年限之間的差額。受免稅獎勵而能獨立生產之全套設備則是指能夠獨立進行生產或提供符合獎勵類目和標準的產品或勞務所需的全部設備。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生產事業的固定資產成本為100萬元,已提列的折舊累計為30萬元,則該生產事業的未折減餘額為70萬元。如果這家生產事業符合獎勵類目和標準,並且能夠獨立地生產符合這些類目和標準的產品或勞務,則所需的全套設備就包括這些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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