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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所列各生產事業,除須依法經主管機關准登記外,並應依照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與銷售計畫經營業務,始得享受本條例賦予生產事業之各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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