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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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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列各生產事業,除須依法經主管機關准登記外,並應依照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與銷售計畫經營業務,始得享受本條例賦予生產事業之各項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除了生產事業需要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還需要根據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生產與銷售計畫來經營業務,才能享受獎勵投資條例賦予生產事業的各項利益。具體而言,生產事業需要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且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生產與銷售計畫來運營業務,才能享受獎勵投資條例所提供的稅收優惠等相關利益。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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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列各生產事業,除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並應依照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與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