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所列各生產事業,除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並應依照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與銷售計畫經營業務,始得享受本條例賦予生產事業之各項利益。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除了生產事業需要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還需要根據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生產與銷售計畫來經營業務,才能享受獎勵投資條例賦予生產事業的各項利益。具體而言,生產事業需要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且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生產與銷售計畫來運營業務,才能享受獎勵投資條例所提供的稅收優惠等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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