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專門技術或專利權」,應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認定者為限;第十四款所稱「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第一項第十三款中的「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必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認定才能符合該條例的規範。同樣地,第一項第十四款中的「風景特定區」指的是依照指定程序來劃定的風景或名勝地區。 在此提到的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施行細則本身。根據施行細則第3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的規定,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認定,才符合該條例的要求。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處「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2020年12月1日最新修訂)。 同樣地,施行細則第3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中提到的風景特定區可參考相關法規。根據相關法規,風景特定區是依據指定的程序來劃定的特定風景或名勝地區。一個相關範例可以是根據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7款、第9條第2項規定所核定的特別景觀區。參考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2020年1月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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