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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專門技術或專利權」,應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認定者為限;第十四款所稱「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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