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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以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以經主管機關登記、許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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