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4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以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以經主管機關登記、許可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該法規中所指的「營利事業」是指依法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事業主體。這意味著該法規僅適用於已完成營利事業登記的企業或個人。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與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相關的例子。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以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之工廠或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