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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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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予以填發,並載明繼續持有年數及募銷實際價格,格式如附件三。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申請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以股東名簿或其他載明股東或出資人姓名、金額之文書記載為準所填發投資金額之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五;申請抵減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稽徵機關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六。(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發行公司應根據股東名簿的記載填發證明書,並在證明書上載明持有該股票的年數和實際募銷價格,該證明書的格式如附件三。根據本條例第26條之一和第26條之二的規定,在申請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根據股東名簿或其他載明股東或出資人姓名和金額的文件填發的投資金額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在申請抵減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投資抵減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六。 參考資料: 《獎勵企業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2

  • 第二十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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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予以填發,並載明繼續持有年數及募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