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予以填發,並載明繼續持有年數及募銷實際價格,格式如附件三。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申請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以股東名簿或其他載明股東或出資人姓名、金額之文書記載為準所填發投資金額之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五;申請抵減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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