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書,應由發行公司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予以填發,並載明繼續持有年數及募銷實際價格,格式如附件三。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申請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以股東名簿或其他載明股東或出資人姓名、金額之文書記載為準所填發投資金額之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五;申請抵減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六。(略)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發行公司應根據股東名簿的記載填發證明書,並在證明書上載明持有該股票的年數和實際募銷價格,該證明書的格式如附件三。根據本條例第26條之一和第26條之二的規定,在申請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根據股東名簿或其他載明股東或出資人姓名和金額的文件填發的投資金額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在申請抵減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投資抵減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六。 參考資料: 《獎勵企業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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