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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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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業或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於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報請經濟部備。 工礦業或事業為配合實際需要,變更計畫或進口設備期限時,應於原核備設廠或擴充之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及材料最後進口日期前報請經濟部核准,其不按經濟部核備計畫完成,或未於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報請經濟部核備,或其設廠或擴充未達行政院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標準者,由財政部依經濟部之通知撤銷其進口稅捐之免徵、補徵全部進口稅捐,並依關稅法之規定加徵滯納金。 租賃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會同其所供給之工礦業或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共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工礦業或事業在根據該條例第21條第2項的規定免徵進口稅捐時,應在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後的次日起90天內,向經濟部報請核備。如果工礦業或事業需要變更計畫或進口設備的期限,應在原核備設廠或擴充的機器、設備或零組件及材料最後進口日期之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如果未按照經濟部核備的計畫完成,或者未在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的次日起90天內向經濟部報請核備,或者設廠或擴充未達行政院依該條例第20條所定的標準,財政部將依經濟部的通知,撤銷其進口稅捐的免徵並補徵全部進口稅捐,並依照關稅法的規定加徵滯納金。租賃公司根據該條例第21條第4項的規定免徵進口稅捐時,應與其所供給的工礦業或事業共同辦理。 可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於2019年6月26日)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滯納金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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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工礦業或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者,應於設廠或擴充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