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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機器、設備及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其進口稅捐徵免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所稱『機器設備』,係指在廠內產製物品過程中所必需之機器、設備暨品質管制所必需之檢驗儀器設備,防治污染之必需設備,附著於機器、設備之工業安全設備及廠區內所使用之起卸、堆置、搬運設備。二、所稱『零組件及材料』,係指專供製造前款機器、設備所必需之零組件及材料暨供架設、固定、支撐或懸掛該項機器、設備所必需之材料或供組合機器、設備所必需定量之觸媒劑、催化劑。但均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三、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以整個生產體系全套機器、設備中之各個不相附屬部分之機器、設備或供製造該項機器、設備之各個不相附屬部分之零組件及材料為認定標準。 四、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及設備,以該工礦業或事業列入設廠或擴充計畫,並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前,向經濟部申請准輸入自用者為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或專供製造該機器、設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或儀器設備,應於進口前檢附投資設廠或擴充計畫書、設計流程藍圖及機器、設備或儀器設備之型錄或說明書,並開列清單,送請經濟部證明屬實後,向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免徵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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