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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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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折舊之獎勵者,應取得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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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的機器、設備時,可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47條關於折舊的獎勵。根據這條規定,營利事業需要取得工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並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給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47條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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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折舊之獎勵者,應取得工業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