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折舊之獎勵者,應取得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的機器、設備時,可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47條關於折舊的獎勵。根據這條規定,營利事業需要取得工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並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給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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