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投資之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擔保者,土地投資人應檢附生產事業同意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就其投資之土地設定抵押權;其以取得生產事業之股票作為擔保者,應就其向該生產事業取得與投資土地作價等額之全部記名股票,申請該管稽徵機關設定質權。該管稽徵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之申請,應於五日內核准之,同時簽訂書面契約,依法辦理抵押權或質權登記手續及股票移轉持有,其所需費用由土地投資人負擔。 該管稽徵機關應於辦妥抵押權或質權登記及持有股票後五日內,發給土地投資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如果土地投資人以投資的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擔保,他們需要檢附生產事業同意書,並向相關的稽徵機關申報該土地的抵押權設定。若土地投資人以取得生產事業的股票作為擔保,則需要將投資土地價值相等的全部記名股票向相關的稽徵機關申請質權設定。稽徵機關對於抵押權或質權的設定申請應在五日內核准,並簽訂書面契約,依法辦理抵押權或質權的登記手續及股票移轉持有,相關費用由土地投資人負擔。 在辦妥抵押權或質權的登記及股票持有後五日內,稽徵機關應發給土地投資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持此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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