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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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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投資之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擔保者,土地投資人應檢附生產事業同意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就其投資之土地設定抵押權;其以取得生產事業之股票作為擔保者,應就其向該生產事業取得與投資土地作價等額之全部記名股票,申請該管稽徵機關設定質權。該管稽徵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之申請,應於五日內准之,同時簽訂書面契約,依法辦理抵押權或質權登記手續及股票移轉持有,其所需費用由土地投資人負擔。 該管稽徵機關應於辦妥抵押權或質權登記及持有股票後五日內,發給土地投資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如果土地投資人以投資的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擔保,他們需要檢附生產事業同意書,並向相關的稽徵機關申報該土地的抵押權設定。若土地投資人以取得生產事業的股票作為擔保,則需要將投資土地價值相等的全部記名股票向相關的稽徵機關申請質權設定。稽徵機關對於抵押權或質權的設定申請應在五日內核准,並簽訂書面契約,依法辦理抵押權或質權的登記手續及股票移轉持有,相關費用由土地投資人負擔。 在辦妥抵押權或質權的登記及股票持有後五日內,稽徵機關應發給土地投資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持此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61)

  • 第十九條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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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投資之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擔保者,土地投資人應檢附生產事業同意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