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以投資土地之作價視為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計算土地增值稅。 前條出質股票之移轉持有,應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記載於股票,及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地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該管稽徵機關得收取股份所生之孳息以抵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但不得行使股東權中之表決權。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了在前一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根據這個條款,投資土地的作價被視為土地現值,應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進行申報並計算土地增值稅。 此外,根據前一條,如果股票被出質並轉移所有權的話,該管稽徵機關的名稱應該被記錄在股票上,並且該管稽徵機關的名稱和地址應該被記錄在公司的股東名簿上。該管稽徵機關可以收取股份所產生的孳息來抵扣應該支付的土地增值稅款項,但不能行使股東權中的表決權。 以上資料取自最新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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