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以投資土地之作價視為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計算土地增值稅。 前條出質股票之移轉持有,應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記載於股票,及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地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該管稽徵機關得收取股份所生之孳息以抵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但不得行使股東權中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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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以投資土地之作價視為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計算土地增值稅。 前條出質股票之移轉持有,應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記載於股票,及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地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該管稽徵機關得收取股份所生之孳息以抵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但不得行使股東權中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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