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工業用地之優先承購、承租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當前的法規,針對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該條例涉及到工業用地的優先承購和承租辦法的制定負責機關是經濟部。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這個條文的具體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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