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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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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稱「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係指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建築改良物或變更從來使用之種植農作物等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的定義是指該土地不能用於新建、增建、改建建築或改良物,以及不能變更為種植農作物等非工業相關的使用方式。這是針對土地使用的限制規定。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並未找到具體案例與該條規定相關的資料。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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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稱「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係指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建築改良物或變更從來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