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本細則施行後,對於人民投資及外銷案件之處理,其未定有期限者,應即規定期限。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延不規定者,一律以三十日為處理之期限,自收到人民申請案件之次日起算。
根据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规定,主管机关对于人民投资及外销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确定期限,应立即规定期限。如果主管机关未延长期限,一律以收到人民申请案件之次日起算的三十日为处理期限。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